文/Laojie1972
来源:ICT解读者(ID:Communication_xie)
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前员工弗雷德里克·皮耶鲁奇撰写的《美国陷阱》一书最近成为热销书籍。该书的中译本于今年4月由中信出版社引进出版。起初并不太引人注意,但随着美国特朗普政府发布对华为的出口禁令,该书开始被营销为“法国版华为事件”,并逐渐走红。
尤其是在华为创始人任正非接受外媒采访时被拍到办公桌上放着这本书,以及在华为办公区公开摆放这本书的宣传广告后,这本书以华为公开代言的姿态展开了新一轮的营销。同时,本书作者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喊出了“昨天是阿尔斯通,今天是华为,明天会是谁?”的口号,通过事件营销助推了这本书在国内的热度。
说实话,本书作者皮耶鲁奇先生在美国遭受牢狱之灾的亲身经历确实令人同情,他写书展现自己在阿尔斯通事件中遭受美国和公司的不公平待遇并声泪俱下地控诉,也是可以理解的。他批评美国把《反海外腐败法》当作经济战武器打压外国公司,也是个人观点,可以讨论;甚至皮耶鲁奇先生和他背后的书商把阿尔斯通案和华为事件当作营销手段,也是商业运作,可以讨论。但皮耶鲁奇先生在采访中个人的论调和随后在文章中将阿尔斯通和华为等同起来的媒体评论以及对《反海外腐败法》的全盘否定倾向,是非常危险的,值得分析和反思。
首先,将阿尔斯通与华为进行比较,在美化阿尔斯通的同时,也存在损害华为形象的风险,这对华为来说弊大于利。
对于阿尔斯通案的结论,皮埃鲁奇还援引了美国司法部2014年的调查结果:阿尔斯通承认,2000年至2011年间,该公司通过贿赂政府官员和伪造会计账簿等方式获取了世界各地的工业项目。
调查发现,阿尔斯通及其子公司在印尼、埃及、沙特和巴拿马等国通过行贿签订合同,共计支付了7500万美元的贿赂,获得了价值40亿美元的项目,并从这些项目中获利3亿美元。阿尔斯通同意对这些指控认罪,公司承认了罪行,并支付了7.72亿美元的罚款。
除了美国的司法调查,皮耶鲁奇先生还在书中承认,“现实是残酷的:(阿尔斯通)公司内部存在大规模腐败,涉及各大洲……过去10年,阿尔斯通及其子公司因腐败或涉嫌腐败在十多个国家遭到起诉和判刑,名单包括墨西哥、巴西、印度、突尼斯、意大利、英国和瑞士,还有波兰、立陶宛、匈牙利甚至拉脱维亚。阿尔斯通的两家子公司还被世界银行盯上,2012年,世界银行因赞比亚水电站大坝贿赂案将它们列入黑名单。”
从书中的描述来看,皮耶鲁奇先生对阿尔斯通通过行贿获得工程项目的商业惯例心知肚明,他也不否认调查结论的事实,但他辩解说,这种行贿是行业惯例,并非阿尔斯通独有。“许多同样利用大型国际公司作为中介的跨国公司也采取了类似的伎俩。”因此,他认为,美国司法部单独对阿尔斯通展开调查并判处他入狱是蓄意为之。
从当事人的角度看,作者的个人愤慨,尤其是对阿尔斯通内部管理层借其个人不幸来自保的愤慨,可以理解;但从事实来看,阿尔斯通确实因为扭曲的企业价值观、管理不善以及自身的不当行为而受到了惩罚。皮埃鲁奇先生把美国的攻击归咎于他人,未免有些主观,如果读者把对皮埃鲁奇先生个人遭遇的同情延伸到阿尔斯通身上,那就涉及到价值观的是非问题了。
至于随后美国通用电气收购阿尔斯通能源业务的事件,作者称之为“美国陷阱”,即美国利用法律作为经济战武器,削弱竞争对手,低价收购。这是他在书的后半部分极力印证的个人观点,但也是将本书的价值从个人经历提升为能引起关注的公共事件不可或缺的延伸。
但事件真相在法国国民议会调查后仍未确定,法国总理马克龙在书出版后也无奈表示“我们没有证据”。不过,综合阿尔斯通官网及媒体的分析报道,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以下事实:
(1)阿尔斯通出售能源资产并非因美国司法部调查而起,而是阿尔斯通集团在财务困难的情况下为逃避破产而采取的举措。
受法国封闭经济政策影响,阿尔斯通一直在生存边缘挣扎,2004年、2014年两度陷入财务危机,并不像媒体宣称的那么强大,不是法国闪亮的名片,更不是国宝级企业。2004年,阿尔斯通在政府的投入下克服了金融危机;但2014年的危机,则是由电力部门需求下滑引发,其后收购的火电、电网部门在当年财报中订单大幅下滑,可再生能源部门订单虽旺,但由于价格原因,利润长期偏低,公司2013/14财年(截止2014年3月)现金流为-1.7亿欧元,严重失血。 因此,时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柏克克隆决定断臂求生,将公司未来发展重点转向交通运输行业,摆脱多年不景气的电网能源业务的包袱。
(2)通用电气对阿尔斯通的收购条件并不像作者在书中描述的那么容易。
2014年4月,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了一项价值94亿欧元的初步收购协议。然而消息传出后,GE的竞争对手德国西门子也宣布参与竞标,并提出资产置换方案搅局,迫使GE将收购价格上调至123.5亿欧元。而2014年底在阿尔斯通股东大会上以99.187%的投票率通过的方案是,GE同意阿尔斯通投资26亿欧元,获得被收购业务50%-1的合资股权,前提是收购价格维持123.5亿欧元不变。 随后,在欧盟对该收购案的反垄断调查中,通用电气为打消欧盟的疑虑,再次作出让步,同意将阿尔斯通的部分燃气轮机业务转让给竞争对手意大利安萨尔多公司,并出售部分知识产权,并最终获得了欧盟的批准。
(3)最后,通用电气收购阿尔斯通电力业务并没有产生预期的回报,反而成为了阿尔斯通的负担。
GE时任CEO伊梅尔特原本希望通过利润丰厚的GE,提振阿尔斯通利润较低的发电设备业务。然而,随着2015年全球能源需求开始向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转移,收购的火电发电设备及服务业务迅速萎缩,到2017年伊梅尔特卸任时,电力部门毛利率已减半。新任CEO弗兰纳里反复重组电力部门,直到2018年10月,他宣布对电力部门资产减记23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来自阿尔斯通的商誉减值。同年,电力部门利润下跌60%。而且,由于盈利严重不达预期,GE未能兑现2018年底前在法国新增1000名高薪员工的承诺,被法国政府罚款。
综上所述,被皮埃尔奇先生描述为阴谋的阿尔斯通收购案或许还有值得详细研究的地方,但阿尔斯通经营不善、内部管理混乱、甚至存在行贿受贿的事实却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皮埃尔奇先生将今天的华为与昨天的阿尔斯通作比较,以及书商将阿尔斯通案宣传为“法国版华为事件”,显然是混淆事实、窃取概念。
众所周知,华为事件是美国政府宣扬安全威胁论,在缺乏充分证据、未经任何法律审判的情况下,公然动用政府力量强行实施出口管制禁令,公然攻击华为正常经营的违法行为,与阿尔斯通因利用《反海外腐败法》向政府官员行贿而遭美国司法部门处罚相去甚远。
因此,书商将阿尔斯通与华为捆绑营销的做法,其实就是在抹黑华为,用“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的错误逻辑,混淆两件不同事件的性质,煽动情绪,可能对华为的声誉乃至后续事件的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华为应该提高警惕。也希望国内舆论对此保持清醒认识,不要成为书商们的摇旗呐喊。
其次,皮耶鲁奇以亲身经历就认定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是经济战武器而全盘否定,这种论调过于狭隘,无法使读者正确理解该法所蕴含的认知与警示,对全球反腐行动产生负面影响。
皮耶鲁奇在书中对法国企业腐败的现状进行了令人震惊的描述:在2000年9月法国批准并签署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败协议之前,利用中间人获取国际市场项目在法国是一种被容忍的做法,甚至法国企业为赢得国际招标而支付给中间人的费用,都可以作为“特殊费用”向法国财政部申报,以便日后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之所以在2000年9月之后形势发生变化、法国开始致力于打击国际腐败,是因为美国通过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谈判,推动其主要贸易伙伴制定类似《反海外腐败法》的法律,并最终签署了《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OECD反贿赂公约)。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又称《反海外贿赂法》,简称FCPA,于1977年制定,其基本禁令规定,为获得或保留某些业务而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是违法的,该法案旨在遏制贿赂外国官僚的行为,重建公众对美国商业体系的信心。
《反海外腐败法》颁布之初,是一部专门针对美国企业向海外政府机构行贿的法律,但《反海外腐败法》在美国实施后,美国企业很难继续向海外政府官员行贿,这导致美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尤其在面对法国等可以将行贿行为计入经营成本、获得税收优惠的企业时。
因此,美国一方面通过与OECD成员国签署《反贿赂公约》寻求国际支持,将《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进行多次调整,使法律更加适应国际市场的情况,并最终将其管辖的犯罪主体范围从美国国内公司扩大到“发行人”(指发行的股票在美国境内注册或需定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的公司)、“境内相关人”(指美国公民、美国国民、美国长期居民,或任何依据美国法律成立或主要业务在美国境内的总机构、合伙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非法人组织或独资企业)以及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公司或个人。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是该法的一个有争议的领域。正如皮耶鲁奇在其关于阿尔斯通案的书中质问,为何“根据这项法律,无论谁涉嫌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只要犯罪行为与美国有丝毫联系,美国司法部都可以把他关进监狱?”
从法律角度看,对“国内关联方”的管辖没有异议,这是基于属人管辖原则;股票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发行人”实际上已被认定在美国从事业务,这是基于属地管辖原则;而对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实施违法行为的外国公司或个人的管辖则从属地管辖延伸而来。皮耶鲁奇在印尼被控行贿,寻找中间人的过程以及支付给中间人的佣金都是由阿尔斯通位于康涅狄格州温莎市的美国总部进行的,因此美国依据《反海外腐败法》对其进行的处罚实际上是合法的。
尽管皮耶鲁奇先生在书中表示“我们对自2000年5月法国通过OECD反腐败公约以来腐败是否显著减少深表怀疑”,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随着美国引领全球反腐败斗争,许多国家相继颁布或修订法律,各国司法实践逐渐深入,对海外腐败的法律规制已成为国际潮流和共识。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自2010年以来,英国、巴西、印度、西班牙、捷克、印尼、约旦、摩洛哥、乌克兰等国相继颁布法律,禁止本国企业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克罗地亚、古巴、格鲁吉亚、以色列、拉脱维亚、波兰等国首次依据国内法对行贿本国政府官员的外国企业进行处罚。
由于全球许多国家在国内外实施反腐败措施的态度都十分强硬,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商业公司也在努力减少潜在的违规行为以实现合规。国际商会对全球400家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55%的公司同意一旦发现腐败行为,将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另有70%的公司表示,对腐败有清醒的认识将有助于他们有效竞争。
在2016年举行的G20杭州峰会上,G20国家领导人一致通过了《G20反腐败行动计划2017-2018》,其中明确指出:“贿赂行为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沉重代价。G20将在打击贿赂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包括:将贿赂本国和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酌情建立和加强企业对腐败犯罪的责任。我们将积极参与OECD反贿赂工作组,探讨G20所有国家遵守OECD反贿赂公约的可能性。”从某种程度上说,OECD反贿赂公约是美国推动《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的成果。
因此,皮耶鲁奇先生对导致其犯罪的《反海外腐败法》的批评,只是他个人的看法,至少从实际效果来看,没有一家被美国依据该法处罚的企业受了委屈。至于受罚的非美国企业数量远远多于美国企业,可以理解为美国政府有对自己宽、对其他国家严的私心考虑,但也可以解读为美国企业长期受到严管,经营更加规范。但这些因素并不影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存在对净化全球营商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和积极作用的判断。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政府动用政府力量打压华为等企业,就否定《反海外腐败法》的积极意义。而且,无论是过去的中兴,还是今天的华为51吃瓜网最新IP地址,都没有面临《反海外腐败法》的指控。我们又怎能允许皮耶鲁奇和书商们强行将他们与有着悠久海外行贿历史的阿尔斯通联系起来呢?
结论
5月30日,华为在深圳总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提起诉讼并提出简易判决动议,要求法院裁定该法案违宪。
这是华为利用法律武器对美国政府不合理行为作出的最有力回击,也彰显了华为“遵守运营所在国家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强大信心。
这种强烈的自信与皮尔鲁奇在阿尔斯通案中对世界的抱怨截然不同,比《美国陷阱》的阴谋论更有力。因此,作者强烈呼吁有营销目的的书商不要用“法国版华为事件”来给臭名昭著的阿尔斯通镀金,甚至建议华为采取法律手段,对皮尔鲁奇和书商抹黑华为的营销手段提出严正抗议。
暂无评论内容